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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言网语亟待法律规范

2001-04-17 来源:光明日报 吴学安 我有话说

当因特网刚刚进入人们生活的时候,许多人曾经被一股莫名的兴奋所激荡。但在沉静下来之后,慢慢地就领悟到,网络并非是个天下为公的大同世界。在这个虚拟的世界里,每个人都可以匿名而来,充分发泄,甚至彻底撕掉在世人面前的那温良恭俭让的面目。在这个虚拟的空间,所有组织系统都被扁平在一个平面上了。在一些“三不管”角落里,垃圾也会成山,秽言恶语自然也不会少。

网络语言岂能随心所欲

不久前,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因特网上有关经营信息进行监测时,意外地发现一则信息:“××单位欺诈顾客,经营伪劣产品,价格高,质量差,希望广大群众能够引起注意!”该市工商机关对此进行了明查暗访,结果发现该单位作为某品牌墙纸总代理,不仅手续齐全,而且在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,去年还被所在市场的管理办公室评为“文明经营户”。但是,网上所发布的所谓提醒消费者的信息,纯属恶意传播,严重损害了这家墙纸经营单位的商业信誉。经查,确认这则诋毁信息是在一家个体网吧中发布的。

前一时期,国内几起有关“网络言论”的侵权案被媒体炒作得沸沸扬扬,备受网上网下人士的关注。日前,北京第一中级法院审结一起利用互联网发E-mail侵犯名誉权案,判决发E-mail人予以书面道歉,内容需经法院审查,并通过E-mail发送,发送范围与其所发含侵权内容的电子邮件的发送范围相同。同时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元及经济损失人民币1536元。从而使这起发生在英国某公司北京办事处两名同事间,因网上使用侮辱性语言侵犯名誉权案划上一个完整的句号。

在这之前,发生在福建的“网上留言”名誉侵权案,近日也由福建泉州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:被告仕达斯公司及董事长两被告因对加工水洗休闲裤质量持有异议,却未采取合法途径正当善意地行使投诉权利,使用大量侮辱性的语言,在互联网上发表12篇文章,矛头直指“旗牌王”的生产厂家联盛公司及其总经理,并使这些语言在互联网上得以传播,为社会公众所知悉,其行为严重侵害了两原告的名誉权。法庭同时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联盛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,赔偿原告施清体精神损失5000元。据报道,一审判决后,被告方表示不服并要求上诉。

近年来,随着国内因特网技术的飞速发展,国内网民呈大幅度上升趋势,网上聊天、网上购物、网上交易、发E-mail、网上发布信息已经越来越普及,可以说,互联网正改变着人类的生存方式。然而,网络在给人们提供极大便利的同时,也对现行法律制度和伦理道德提出了严峻挑战。在网上企业和个人的各种权益越来越频繁地受到形形色色的侵害。作品被盗版,商标被仿冒,商业秘密被泄露等等,都给被侵权人带来伤痛。而更有甚者,有的人在网上散布流言蜚语,侮辱诽谤他人,诋毁企业信誉等等。

网络言论需要法律规范

目前国内大大小小、林林总总的网站已有上万家之多,网民也已突破2000万大关。因利用网络而引发的官司已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,迫切要求我们将因特网技术这一新的信息源纳入规范化、法治化轨道。迅猛发展的网络技术和网络立法的相对滞后,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人们受到网上不法言行侵害的概率和机会。

法律是为调整各种利益主体间的关系而设立的,它不应该脱离现实而存在。法律应该面对现实,服务现实,并不断地加以调整、补充和完善,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。也只有这样,才能使网络技术在一个公正、合理,并能够得到普遍认可的法治环境中得到更加健康、快速的发展。

要进一步加快网络监管立法,切实将网络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。前不久,国家有关部门为了规范网上信息传播和网络新闻登载活动,连续发布了《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》、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等一系列条例、规章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,明确规定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、复制、发布和传播九类信息。这对于规范网上言论来说,无疑具有法律上的普遍约束力。

要完善网络监管体制,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。由于网络是一个对大众自由开放的领地,网络消费者的成份复杂,目的不一,加上上网用户利用网络交流、发布信息、谈生意和做宣传时涉及的相关管理部门较多,极易出现多头、交叉管理的混乱现象。因此迫切需要各级政府牵头,充分发挥公安、工商、新闻等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,各司其职,形成合力,介入网络监管。让那些企图利用网络瞒天过海、欺世盗名者无机可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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